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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可否限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国华 2024-12-15 02:36:57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共有4家供应商响应。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收到反馈,称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问题,便立刻开展调查。 谈判文件评审细则里规定: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由谈判小组推荐3家供应商参与第二次报价(即最后报价),价格低者为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有4家供应商参与响应,且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谈判环节结束后,谈判小组依据评审细则规定,推选出3家供应商参与第二次报价, 致使1家供应商失去了第二次报价资格。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由谈判小组只推荐3家供应商参与第二次报价的方式不合规,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责令采购人修改谈判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是否可以限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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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有两个原则:一是质量和服务均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二是最后报价最低。采购人也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最后报价至关重要。 实践中,不同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不尽相同,有的要求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有的则明确最后报价的具体轮次。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论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最后报价都应当在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该条款仅要求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未要求竞争性谈判须经过几轮次报价。因此,谈判文件可将二次报价设置为最后报价。 同时,上述条款还明确了提交最后报价的是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本案中的4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都应参与该项目最后报价。而采购文件设置由谈判小组推荐3家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存在排除潜在成交供应商的行为,按照7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总之,谈判文件不能只推荐3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给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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